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任茂辉发布时间:2017-06-05浏览次数:46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身份证和《新生入学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我校或分配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新生报到注册前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推迟办理入学手续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取得学籍后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附件1)交我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  新生在报到注册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在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我校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经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缴交学费。因故不能如期缴费者,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酌情延期缴费。凡未经申请逾期欠费三个月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凭缴费凭证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未办理复学审批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制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

第十条  标准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标准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与转教学点

第十一条  学生经国家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或转教学点。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教学点的,限制在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互转。

第十三条  申请转学、转专业与转教学点的时间及程序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转学、转专业、转教学点管理规定》的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每学期课程由我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7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70%-30%)组成。

第十六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设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  不参加考试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取消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计。 凡旷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程免修的条件与原则:

(一)  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

(二)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以上)专业课程学习,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三)  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申请免修专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  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级别证书者;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达到60分或以上的,可申请免修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五)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应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类课程。

(六)  学生持有国家级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同类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二条 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有具体分数的,按百分制换算;如无具体分数的,以60分计。免修课程在分数前加注“M”。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具体时间及程序:

(一)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点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2)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教学点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开学后第三周将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并报我校;

(三)学校在开学后第四周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发至各教学点通知相关学员。

第七章课堂规范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必须遵守《广东财经大学学生课堂基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因故无法到课者应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无故缺课者视为旷课。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在考勤表上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做详细记录,课程总评成绩按实际情况给予考勤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一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八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生诊断,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超过一学期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学期以上不能继续学习,经本人申请,任职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因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服兵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学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复、退)学申请表》(附件3)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教学点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符合休学条件的,方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注册期间由本人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复、退)学申请表》到学校或教学点申请复学。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康复检查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均按新班规定办理,复学时我校如无相应专业班级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中途退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复、退)学申请表》报学校批准备案。学生不按期注册或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在工作和学习中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班干部称号,并予以表彰。具体评选办法参照《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评选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习年限期满的学生,虽然学完了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2门以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完单科或多科课程,经考核合格者,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发单科或多科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

2.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

3.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复、退)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