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招办《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的基本原则和报文要求》(2013年11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一切信息都由学生本人填报并签名确认,学生应对其所填报的信息准确性负责,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向教学点提交更改学籍信息资料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原件等有关材料。经教学点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条 新生因报考时输入错误信息的,需尽快与我院招生办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考试院更正。
第四条 涉及姓名更改的,须提供现用名的正式身份证、户口簿(上面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及户籍部门(县级以上公安局)的证明。
第五条 涉及身份证号更改的,须提供现用号码的正式身份证、户口簿上面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以及户籍部门(县级以上公安局)的证明。
第六条 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须提供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复印件、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籍信息更改:
1. 学生同时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的;
2. 学生提出申请,但未提供县级以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原件或相关材料不全的;
3. 学生毕业证已发放,回校要求更改学籍信息的;
4. 经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我院受理学生更改学籍信息资料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第九条 经我院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我院和教学点将更改后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
第十条 学生更改的学籍信息资料正式备案后,我院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学籍信息资料的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