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以及教师的教学效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命题
第二条 平时测验与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随堂进行。
第三条 期末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范围和要求命题。业余班任课教师在课程(含考查课程)结束前两周、函授班任课教师在课程(含考查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A、B两套等效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打印稿以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密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或校外教学点。上述考试文件均用A4纸排版打印。统考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聘请专业教师统一命题。
第四条 命题要求科学、严谨,杜绝概念性错误。试题应体现该课程的培养层次(专、本科)的要求,考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应用能力的考查。
第五条 题型的选用应适合课程的特点,各种题型的命制应符合该类题型的编制原则。应选取四种以上题型,以综合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一般有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具体题型由任课教师自定。
第六条 题意应完整、明确、精炼,易于理解,不生歧义。
第七条 试题难度适当,并且分布合理。
第八条 试卷应统一格式(附件1),课程名称、层次由命题老师填写好;题与题之间不留空间(附答题纸)。开卷考试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面注明“开卷”。
第二章试卷的印制、交接、保管与保密
第九条 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或教学点教务部门印制、装袋、密封。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前应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告作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章考场规则
第十条 考场内单人、单桌。考生不得随意挪动座位,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关闭手机,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凭身份证、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文字材料,携带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贵重物品由学生随身携带,桌面、桌内除考试必须用具外,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三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统一印发的答题纸上书写,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或交卷后可离开考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学生无故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作弊,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次学期的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除考生、监考员、巡视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答卷完毕,将试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第四章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秩序,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二)检查学生是否带学生证和身份证;
(三)检查学生是否完整填写班级、学号、姓名;
(四)准时发卷、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五)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六)做好考场异常记录,并签名。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对不符合座位要求者有权调换位置,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
第二十条 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注明学生作弊方式、情节等情况,签名后及时交教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解答题意,但对学生提出的试题文字不清之处应予以答复。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在考场内随便交谈。
第五章巡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门巡视小组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巡视人员应及时做好考场评估工作,作为聘用下一轮监考人员的依据及考核教学点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评卷
第二十三条 一般课程的评卷人为任课教师,重要课程与统考课程的评卷人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聘请。
第二十四条 评卷形式采取任课教师独立评卷或评卷小组集中评卷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评卷要求:
(一)严格按照参*与评分标准评分,力求科学无误,公平公正;
(二)统一记正分,每小题得分与总分要加计准确,避免漏加分与漏登分,并在相应的评卷人栏中签名。
第七章缺考
第二十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但必须提前两周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2),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参加次学期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次学期的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章补考
第二十八条 补考是专为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组织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教师按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记录,并注明“补考”字样,60分以上的在统计成绩时一律以60分记。缓考的成绩可以按期末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九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九条 毕业前补考是专门为正常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半年内进行。
第三十条 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延期毕业学生补考申请表》(附件3)方可安排参加下一届的毕业前补考,成绩及格后办理毕业手续。延期毕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